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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缘何我触了法?
作者:  时间:2009-12-16  新闻来源:湖州南浔  【字号: | |

  2008年11月被刑事拘留的小育(化名)仍然一头雾水,缘何公安局会逮捕自己?又为什么自己会涉嫌强奸罪?一系列的疑问皆源于与自己仅认识一个月的女孩子小芙(化名)。2008年10月,19岁的小育通过朋友认识了在某中学读初二的小芙。2008年10月20日、24日夜,小育应小芙邀请先后二次到她家中玩耍后留宿在其家中,进而二次与其发生性关系。10月25日晚当小育再次应邀到小芙家时被小芙父母发现而案发。

  两人你情我愿的发生性关系,而且小芙也承认自己自愿,怎么就犯了强奸罪?经提醒和分析小育才知道小芙有可能还不满14周岁,而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与小育认识期间,小芙虽然曾多次强调自己已经摆过16岁酒,虽然在习俗中,在孩子14、15周岁时摆一场酒,代表了一个孩子已经成年,但是小育也读过初中,经历过初二,自己也曾经摆过16岁酒,那么他可以得出结论小芙未满16周岁甚至可能不满14周岁。而小育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对与未满14周岁幼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触犯了法律都一无所知,使得他碰触了法律和道德的高压线。

  2009年2月23日,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经过检委会讨论,介于小育刚成年不久,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形,且在缺乏正确的法制引导的情况下,发生该案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允许下,最终决定对小育作定罪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说法: 94年11月出生的小芙,在08年10月实际年龄确实不满14周岁。200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首先小育其主观上根本不知和不满14周岁的女孩即使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是犯罪;其二,他从朋友及小芙处得知的是对方当时15岁,并摆过十六岁酒,而案发是2008年10月20日和24日,已经是年尾了,从几率上来分析,有80.3%的人已过了生日,也就是说有80.3%的人已经满14周岁;其三,本案被害人小芙在行为中表现为主动性、行为带有特殊性,双方都是自愿的,嫌疑人没有任何欺骗、威胁等手段。介于上述原因,南浔区检察院对小育作出了定罪不起诉处理。

  通过这一案件的发生,希望小育能吸取此次教训,心智能更为成熟,而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也能以此为鉴,多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从而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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