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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根本 民生是核心
作者:濮国平  时间:2009-12-16  新闻来源:湖州南浔  【字号: | |

 我们要斩断伸向土地的“黑手”

  当前,随着农村、城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和城镇土地被大量征用、转让、使用,乡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农村村委会在土地征用、转让的报批及掌握大量各种赔偿款后,乡镇国家机关干部、村官违法违纪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对经济发展带来了阻碍。

  一、土地流转职务犯罪问题现状

  1、主要的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

  土地系统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超出法定范围实行划拨用地;二是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不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三是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是贪污、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五是不按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六是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七是擅自简化土地转让流程,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八是审批权的不当行使;九是通过转让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变相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

  2、危害性。从我院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土地流转方面职务犯罪发案高,影响大,危害性表现突出。一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群众反响极大。二是出现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不稳定因素增加。三是这一方面的犯罪危害性突出表现为权钱交易,它最终使人们道德沦落,不择手段攫取权力,使社会的文明进步受到严重阻碍。

  二、土地流转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牵涉单位较多,人员复杂。 土地使用权作为可以转让的一项权利,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这样就导致了在征地、转让中的职务犯罪呈现出涉案单位较多,人员复杂的特点。在办案中查处的涉案人员既有乡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有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工作人员。

  2、土地赔偿款、征用款成为侵害对象,涉案金额逐渐上升。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转让过程中,涉及职务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款等款项上。从查处的案件看,腐败分子大多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土地征用赔偿款作为贪污、挪用的犯罪对象。

  3、大案窝案明显。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大案窝案特点非常突出,涉及土地转让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农村“三大员”、国有企业、乡镇干部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内部职责分工及各自分管的具体工作的职务之便大肆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发后形成案连案和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的现象。

  三、原因分析

  对土地系统职务案件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究其原因主要有:

  1、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制约制度得不到真正落实。在某些领域中,土地流转、权属变更的权力,如果集中于某几个人的手中,就为掌权者的肆意妄为提供了可能,也使得他们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不择手段“攻坚”的对象。

  2、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不到位。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土地征用条件、征用租用土地的价格、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等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有些实施细则也不够详尽完备。

  3、打击不到位,查处工作“雷声大雨点小”。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通报,2006年,全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90340件,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仅有501人,这说明我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

  四、需采取的预防对策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培养。首先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握有土地审批权的重要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其次,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实际的、可操作的土地行政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转让制度。合理构建土地征用、转让制度可以规范征地、转让行为,调节在征地、转让过程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平衡各方的利益,促进对集体土地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建立完备的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转让办法,制定出内容详实、执行标准统一、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在转让工作中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强化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透明,这无疑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治本之法。

  3、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村官”权力的监督机制。首先,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首先要抓好村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其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再次要将监督职能延伸到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之中去,因为缺乏了监督,民主管理就难以落到实处。同时,要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媒介发现线索,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舆论监督工具,进行警示教育,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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