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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时间:2015-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安、检察、法院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时,如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应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的成年人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为此,南浔区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这标致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正式全面展开。

  据介绍,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未成年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享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外地来浔的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由于法定代理人有时不愿或不能及时到场,使法律赋予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得不到落实,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随着近年来南浔区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日益增大,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外来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南浔区检察院通过与教育局、关工委、团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聘请由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等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队伍,探索建立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即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由“合适成年人”到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行使法定代理人部分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