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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据调取审核规则
时间:2015-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现审查、确认涉罪未成年人年龄证据的规范化、统一化,南浔区检察院未检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区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实际,联合区公安局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年龄证据调取规则及采信标准的指导意见》。具体是:一、规范调取书证。意见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须是原件并加盖户籍地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二、规范讯(询)问要求。侦查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涉及其具体出生日期,并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或知晓其身份情况的其他近亲属。同时必须问明该出生日期是否公历,与其生肖是否一致,与户籍登记是否一致。三、明确采信标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存疑时,确定三种原则,规范采信标准。一是穷尽原则。言辞证据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其出生证明、骨龄意见鉴定书,必要时参考人口普查证明、入学信息、疫苗注射登记信息及无利害知情人证言。若言辞证据与其他类型证据能相互补强印证,可采纳为认定依据。二是公文性书证优先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首先采纳公文性书证。公文性书证不一致时,一般以认定户籍登记信息为原则,同时列明三种特殊情况。1、出生证明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时,若能合理解释,则出生证明证明力高于户籍登记信息。2、出生证明缺失,户籍登记信息与学籍信息等其他书证不一致时,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家属证言作出认定。3、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若没有加盖公安机关的户籍专用章,则该证据证明力低于户籍登记信息。三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