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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十不准”的规定
时间:2009-12-16  作者:  新闻来源:湖州南浔 【字号: | |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检察队伍管理,确保检察干警廉洁自律、廉洁从检,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经院党组研究,特规定检察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十不准”如下:

  1、不准接受或者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财物、宴请、歌舞会、夜总会、桑拿、药浴、休闲旅游活动;

  2、不准以检察人员身份耍威风、逞霸道、吃拿卡要;

  3、不准社会交往过滥,重哥们义气,不讲原则;

  4、不准放纵生活,吃喝嫖赌;

  5、不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6、不准贪图钱财,接受贿赂;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敛财;

  8、不准参与带有宗教和封建迷信色彩的各种活动;

  9、不准用公款、公车钓鱼、狩猎;

  10、不准经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报酬或者买卖股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