姝d箟缃 | 鏈楂樹汉姘戞瀵熼櫌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
证人的权利、义务
作者:  时间:2016-06-27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南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2015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征求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技侦用房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项目技术方案深化设计意见的通告
·热烈祝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全新改版运行!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jpg
案件信息公开网.jpg
阳光检务工程专栏.jpg
婀栧窞甯傚崡娴斿尯浜烘皯妫瀵熼櫌銆銆|銆銆鐢佃瘽锛0572-3630591
鍦板潃锛氭禉姹熺渷婀栧窞甯傚崡娴斿尯鍗楁禂闀囪仈璋婅タ璺1鍙 閭紪锛313009 宸ヤ俊閮↖CP澶囨鍙凤細浜琁CP澶10217144鍙-1
鎶鏈敮鎸侊細姝d箟缃
鏈綉缃戦〉璁捐銆佸浘鏍囥佸唴瀹规湭缁忓崗璁巿鏉冪姝㈣浆杞姐佹憳缂栨垨寤虹珛闀滃儚锛岀姝綔涓轰换浣曞晢涓氱敤閫旂殑浣跨敤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