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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机制研究
时间:2009-12-16  作者:张函骞 王建萍  新闻来源:湖州南浔 【字号: | |

  内容提要: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直接干预公民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比较薄弱。本文着重从刑事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的客观要求、监督现状及其完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强制措施 强制性侦查措施 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重要手段,对于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关系到国家社会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以及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意义十分重大。

   一、刑事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含检察院、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除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涉及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以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还可以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各种强制性的措施,如:搜查、扣押、通讯监听等等,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强制性措施体系与强制性措施的含义

   有的学者认为,作为完善的强制性措施体系应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人的强制性措施,二是对物的强制性措施,三是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实际上仅是针对人身自由的狭义的强制性措施,即上述提到的五种法定强制措施。而如搜查、扣押、查封等手段实际上是针对物的强制性措施,规定在刑诉法的“侦查”章节中。通讯监听等手段则是针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在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些侦查行为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刑诉法名义上不是强制措施,但在实际上却发挥着强制性措施的法律效用。有学者对以上多种强制性措施进行了统一,认为所谓强制性措施,是指国家追诉和审判机关实施的违背公民意志自由,侵犯其宪法性权利的行为。②

   (三)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与联系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有关机关实施的违背公民意志自由的行为通常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一定的侵害,在对国家实现诉讼目的与尊重公民个人的意志自由这两项价值进行衡量的基础上,国家往往要求公民个人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己的意志自由,以达到国家实现诉讼目的这一更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考虑到强制性措施的产生是建立在公民牺牲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强制性措施被滥用,严重侵犯公民的意志自由,以致于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则有必要采取种种措施,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加以规制。而其中就包括将那些违背公民意愿,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单列为强制措施,并设定严格的启动条件和适用程序,从而防止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害,以及在不得不造成侵害时将侵害降到最低限度。

   因而,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是有一定差异的,强制措施的外延要小于强制性措施,即强制措施是国家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它被国家纳入强制措施体系内,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在我国,强制措施就是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国家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的启动、适用要受到刑诉法的严格规制。除此之外的其余的如搜查、扣押、通讯监听等即为一般的强制性措施。

   (四)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作用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通过适用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串供与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等防碍侦查的行为,保证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震慑犯罪嫌疑人并促使其消除侥幸心理和及时悔过自新。

   二、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

   (一)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特点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虽然与其他刑事诉讼措施一样,都是为了达成刑事诉讼目的,但是,其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方式与其他诉讼措施存在重大差别。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侵犯公民的意志自由,特别是其中的人身自由,因此,在实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是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的核心。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实施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有着两方面的联系。一方面,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即会造成相对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侵犯,如果没有在法律框架下对之严格的控制,容易造成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二)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实施监督的必要性

   鉴于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存在的矛盾,为了避免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不必要的侵害,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必然要使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受到规制和监督。

   侦查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时、公正的判决。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权由侦查机关独占,除了逮捕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外,侦查机关可以独立自主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而不必受其他司法机关的批准或授权。由于我国刑诉法和其他相关诉讼程序法在实施强制措施等方面没有严格的司法审查规定,使得侦查机关几乎可以不受约束的决定采取何种侦查措施,包括各种强制性侦查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如果使用不当,就会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或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缺失。为了防止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不被滥用,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被任意侵犯,有必要对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监督一方面可以防止侦查人员因不严格依法办事、徇私舞弊等而遗漏、放纵犯罪,保证有罪必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严格、慎重的适用各种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维护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开展,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现行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体制

   (一)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

   (1)宪法是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相关条文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等宪法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只有法定机关经法定程序才能剥夺公民相应的权利。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干预了公民最基本的自由权等宪法权利,那么必然要求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实施。

   (2)刑事诉讼法是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其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拥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是职责所在。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的具体条文依据,该条文明确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拥有法律监督权,必然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实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权。

   (二)现有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手段

   我国现有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的监督,主要依托于我国的刑事侦查监督机制,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侦查监督机制的基本内容即如何监督侦查活动开展的基本途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也主要通过这几方面完成。

   (1)通过审查批准逮捕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前,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在 24小时之内予以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地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2)通过审查起诉进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就予以起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有犯罪事实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充分的(证据不足的可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就不予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