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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绿色司法理念推动涉检信访改革
时间:2016-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涉检信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能否有效防控和妥善处置涉检信访问题,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用绿色司法理念引领检察工作,不忘绿色司法的初心,在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当下,切实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当前必须抓紧抓细抓实抓好的一件大事。

一、涉检信访的主要特征

涉检信访主要突出的问题有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所作出的决定不服, 有当事人对检察工作人员在业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的控告申诉, 还有对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中不作为或迟延作为等问题的控告申诉。鉴于此类信访案件都是围绕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及业务工作展开, 呈现的特点主要有:

(一)涉检信访问题既单一又宽泛。单一的是都是反映检察院及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 而宽泛的是所反映问题涉及检察院工作的各个阶段和环节, 而且范围深度不断扩大, 不但集中在对所反映案件的处理结果上, 而且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官的工作方式和态度等也成为信访的关注点。

(二)连续性重复信访比例占多。因为居多的信访案件都是处理起来有难度的案件, 然而处理涉检信访有其法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对于不少的信访人因为并非清楚法律规定或者是一知半解, 再加上是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 而且特别是在没有达到信访人意愿的情况下, 就很容易敏感的误解涉检信访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是连续上访、缠访、闹访。

(三)从涉检信访常牵连引发多头、越级信访。在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案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信访人同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各级纪委、政法委、政府等部门多次重复上访, 或者选在一些特殊节假日、会议期间上访以达到给办案部门施加压力的目的。由于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因, 大多反映到其他部门、上级部门的涉检信访问题会再交由原检察机关处理, 造成重复处理, 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沉重的压力。

二、涉检信访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涉检信访的主要问题包括: 1、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如举报不查处,或查处不到位,或查处后不反馈!或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等等;2、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乱作为,如检察人员插手经济纠纷、工程招投标,等等;3、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公,如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抗不抗,等等;4、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严,如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等;5、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廉,如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等;6、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错误,如定罪错误(该定职务侵占的却定了贪污)适用法律错误(主体不适格),等等;7、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违法,如违法使用强制措施、超时讯问、刑讯逼供,等等;8、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程序不规范,如权利告知不及时、搜查没有出示搜查证、扣押没有出具扣押清单,等等;9、认为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执法不文明,如粗暴执法、办案言语粗俗,等等;10、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不服不立案、不起诉决定,等等。

(二)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司法权威的缺失。涉检信访的目的无非是追求在纠纷解决中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由于司法权威的缺失,信访人不再将法院当做定纷止争的场所,而是选择了法律以外的途径信访。

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有待完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是我国多年来奉为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重要体现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 其原意是指凡是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判决错误的案件,都要予以纠正”。涉检信访正是基于这样的司法理念, 即便在一个案件已经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之后,已作出终局性的判决之后,仍然可以信访、申诉,反反复复,直至信访人得到想要的结果为止。

3、执法理念不端正。有的检察人员没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看成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而是看作个人谋取私益的私权利,或者看成是耍特权、抖威风、逞霸道的权势,扭曲了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异化了检察执法的价值取向。若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没有瑕疵,没有给他人以可乘之机或借题发挥的口实,涉检信访就会失去产生、发酵、变异的温床。

4、执法能力不全面。有的检察人员不注重甚至不喜欢学习,厌烦钻研法律业务知识,知识结构老化陈旧,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已不能适应或满足现实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执法作风不扎实,有的检察人员对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或其他诉求不闻不问,或轻描淡写,或不了了之,特别是对群众的举报常常是有来言无去语、有上文无下文、有开头没结果等等,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和积极性,而且常常导致涉检信访的迅速产生。

5、信访人产生信访的原因。就信访人而言,其产生信访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如认为遭受刑讯逼供,等等; 二是认为检察机关个案执法有失公允。如认为该捕未捕、该诉未诉、该立未立、该抗未抗等等; 三是认为自身受损权益未得到合理救济。如刑事被害人没有得到司法求助或求助不够,等等; 四是不服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如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捕、不诉、不立案决定,等等; 五是不认同检察机关的做法。如对检察机关置举报信线索于不理不顾、不认真调查、调查无结果无回复等做法不认可,等等; 六是对检察机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执法不规范等行为不服; 七是私利驱使。客观地说在涉检信访案件中,有的信访人本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把信访作为获取自身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和方式,特别是在相关部门“花钱买平安”的习惯做法下,不仅让信访者尝到了甜头,而且助长了重访甚至缠访缠诉的气焰。

三、贯彻绿色司法理念,解决涉检信访问题

(一)依托反向审视助推绿色司法,减少涉检信访。“反向审视”即对所办理的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剖析,回头看整个诉讼过程,发现并解决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 “反向审视”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助推规范司法过程中起到了良好作用。只有通过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审查剖析,才能将问题案件在手术台上开刀解剖,才能准确查找病因,对症施治。

(二)坚持涉检信访处理原则,不断规范处理方式

1.依法处理原则。是指对于涉检信访的处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既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随意操作,要遵循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现有的一切由有权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依法处理的另一方面就是在涉检信访的处理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2.司法为民原则。涉检信访工作的开展,应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为涉检信访工作提供专门的人员、资金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及时回复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应及时转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对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和梳理,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问题。

3.公正与效率原则。涉检信访作为广义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处理的时候应当以追求公正的结果为目标, 另一方面仍需强调的是在实现公正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效率是我们在处理涉检信访中所必须遵循的另外一条原则,检察机关对于信访应及时给予答复, 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的转交给有权机关。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措施。

一是提高全体干警的思想素质,严格依法办事。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信访动态。三是坚持深入开展检察长接访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四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包案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逐案落实包案领导和息诉方案,责任到人,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五是强化首办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提高一次性处理信访问题的成功率。六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因信访不重视、不作为、工作不到位致使信访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七是建立健全涉检信访预警机制。坚持每月排查、督办和半年清理制度,将信访问题尽可能解决在首办环节, 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特别是对一些重点上访对象,密切注意动态,加强跟踪了解。八是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对审查批捕、起诉以及自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案件质量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对办理案件制定涉检信访预案,办案中全面掌握案件当事人的动态,案件办结后,填写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详细记录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发案单位、社会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和意见,评估涉检信访系数, 对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九是改进答复反馈工作。采取预约当面答复。对于明显对处理结果不服,有上诉上访缠诉缠访倾向的信访人采取预约当面答复, 通过当面谈话对信访人进行宣传教育,打消其上诉上访的念头;同时实行检察长答复制度。对影响重大的部分群体访、重复访、越级访,由检察长亲自答复,通过人文关怀、释法说理、耐心疏导,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结果。

绿色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解决当前涉检信访愈加严重带来了新思路。探索从机制和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内部制约,促进涉检信访事项高质量和高效率解决;完善涉检信访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促进案结事了;全面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适当补偿,体现人文关怀,促进息诉罢访,从社会善治出发,让绿色司法富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