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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实践探究——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为例
时间:2017-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概念

1. 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的,则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而是设立一段考验期、一定条件,责令其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期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否则就将对其提起公诉的制度。

2.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发挥诉讼经济效益价值。刑事诉讼本身是高成本的的司法活动,几乎每个案件都花去等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十分有限甚至是匮乏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改善司法资源的配置。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刑罚处罚记入个人的历史档案,严重影响出狱后的就业和安置,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被处以刑罚意味着失去学业,一个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轻微的犯罪行为被定罪科刑,并且这种污点影响其终身的发展,确实体现司法的不公,而附条件不起诉可给予他们一定机会反省过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有效的阻止和预防继续犯罪。再次,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改造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一个本身主观恶性不是太大被告人经监狱中其他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往往变成“五毒俱全”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给这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自我改造,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有利于社会稳定。

3. 现有做法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前,会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测评、社会调查、亲情会见等前期工作,形成相关书面报告。

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本院具体做法如下:第一,整合社会力量,将涉罪青少年高某纳入南浔区网格化管理体系,搭载流动儿童的“1+3”立体观护平台,对其系统开展观护帮教工作。为每一个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组成案件承办人(监督引导)+密切关系人(其法定代理人)、爱心守护员、网格观护点联系人的考察观护小组。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全面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针对其的个性帮计划,落实具体工作职能。安排网格观护点联系人、爱心守护员与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见面,并签订帮教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书,商定各自工作职责。考察观护小组对未成年观护教育对象给予身份保护,对档案进行保密封存。第二,制定帮教方案,开展“四个一”活动。精读一本好书:利用本院的青少年之家的迷你阅览室,指导撰写读书笔记;参加一次公益活动: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关爱自闭症儿童活动,与他们一起上课、游戏,用公益活动温暖了别人的同时也体会到自己的价值和当地社会的融合;参加一次义务劳动:带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本单位的路长制活动,为当地文明城镇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学习一项劳动技能:在原有的工作单位或者帮教小组的帮助下,联系工厂单位,学习劳动技能。另在考察期间,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需积极撰写思想汇报,按时定期向考察小组汇报工作近况和思想认识。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具体情况

20142017年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特别刑事程序案件140175人,其中相对不起诉33人,附条件不起诉37人,其余均提起公诉。具体如下:

罪名

总人数

附条件不起诉人数

相对不起诉人数

提起公诉

盗窃

94

28

28

38

诈骗

5

0

1

4

枪夺

1

0

0

1

抢劫

16

2

0

14

故意伤害

6

0

2

4

聚众斗殴

18

3

0

15

寻衅滋事

16

3

1

12

贩卖毒品

1

0

0

1

容留他人吸毒

4

1

0

3

强奸

4

0

0

4

危险驾驶

3

0

0

3

交通肇事

2

0

0

2

失火

1

0

0

1

放火

1

0

0

1

非法入侵住宅

1

0

0

1

非法拘禁

1

0

0

1

介绍卖淫

1

0

1

0

总人数

175

37

33

105

 

2. 典型案例

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情况来看,以高某抢劫案为例犯罪嫌疑人高某,男,1999年8月30日出生(案发时15周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贵州省X县X镇X村X组,案发前租住江苏省X镇X村13队,起诉阶段租住浙江省X市X区XX集镇XX村17号。2015年7月前高某与弟弟二人在贵州省老家就学,家中无成年人监管,处留守状态;2015年7月至案发期间,高某无工作,跟随父母在江苏、浙江两地打工,无固定居所。

高某在跟随父母打工期间,见他人使用的苹果手机功能多样,遂产生抢一部苹果手机的故意。2015年8月1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本市X区XX新村西大门处见行人陆某正在玩一部苹果手机,随即跟随被害人陆某,后采用勒脖子方式将陆勒倒在地,后掰开陆的手指,抢走其手上的苹果5S手机1部。经X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本院受理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高某,组织开展社会调查1次,在未检心理支持中心对高某进行心理测试和疏导,期间开展亲情会见2次,有效修复亲子关系,稳定监管条件,综合评定各方面因素,经检察长批准,于2016年3月28日,对高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九个月。

同日将高某纳入其暂住地网络化管理体系,由领导小组指派人员组建考察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和保密协议,搭建雏燕“1+3”立体观护模式。

考察期间,对高某实施网络化定期观护和监管,开展“精读一本好书、参加一次公益活动、参加一次义务劳动、学习一项劳动技能”四个一活动。

 2016年12月28日,高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高某结束考察,决定不起诉。

 截止目前,对高某后续回访3次,现阶段高某在江苏省环球电机厂工作,工作表现积极,收入稳定。

 

3.法律法规中关于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的对比:

 

“最高检规定”第20条:不起诉决定情形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 被胁迫参与犯罪的;2. 犯罪预备、中止的;3.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 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5.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6. 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7. 其他。

《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从前面罗列的表格、案例中分析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类罪名。虽然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总体来说符合司法实际,但也排除了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可能涉及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等。这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即未能在坚持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敞开教育、挽救、感化之门。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与提起公诉、相对不起诉相比,更加繁琐复杂。如表格显示,比照“最高检规定”第2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发现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要比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更广,也就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比相对不起诉更严格。“最高检规定”中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依照“最高院解释”,这类人就是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附条件不起诉则要求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故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更加严格,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另外,附条件不起诉在程序上的要求也比相对不起诉严苛,附条件不起诉在作出之前必须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相对不起诉则无此要求。

而提起公诉程序则更为简单,只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便可以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宣判。

第三,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的确定、附加条件的选择等都无明文规范,适用条件缺乏操作性。刑诉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既有刑期条件,又有悔罪表现,但规定笼统模糊,缺乏操作性,导致实务中难以把握。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修改法律、制定实施细则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提出的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简单、制度不完善。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并针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决定方式、考察方式、监督方式,特别在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情况做一个总的归纳梳理,整理出一份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弥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足,使附条件不起诉的施行有法有据,在全国上下做到相对统一、防止滥用。

     2.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

为规范和指导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给司法实践提供相对清晰、具体的操作准则,我国相关司法职能部门有必要以司法解释或内部规范的方式,明文例举或作除外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标准。具体地讲,应审酌以下事项:

第一,关于未成年行为人本身的事项,包括未成年人的品行、生活状况、人身及经济关系等,这是基于特别预防的考量。检察机关应斟酌行为人的年龄、求学状况、个性、品格、习惯以及生活经历、家庭环境等事项。

第二,关于犯罪的情状,包括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犯罪时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以及与被害人平日的关系等,这部分的判断含有一般预防的观点。检察机关应斟酌个案的犯罪动机、目的、方法、有无计划性、犯罪态样的残暴性、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有无模仿性等事项,也即着眼于犯罪行为本身的价值判断

第三,关于犯罪后的事项,包括犯罪所造成的危险或损害以及犯罪后的态度。应考虑的事项有属于行为人本身的,例如事后有无后悔之情、对被害人有无赔偿、谢罪或修复被害的努力情形以及有无逃亡或湮灭证据的情况等; 关于被害人方面,有无宥恕行为人的意向; 以及其他社会情势的变化等。

3、内外联动资源整合,组建“护航·雏燕”工作队伍。

1)加强与综治和共青团、关工委等未保组织的联系协调,组建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合适成年人志愿者、社会调查员、观护员等类别的专业队伍;加强与律协沟通,推动组建未成年人法律专业队伍,提高涉未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2)启动“阳光启航”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心·召唤”、“家·港湾”、“我·改变”、“爱·回归”四类主题观护将涉未帮教的社会专业力量引入到检察观护环节。开设“心理干预”、“亲职教育”、“法治教育”、“技艺传授”等分类帮教课程,通过专题研讨和培训等方式,切实队伍的履职能力;3)以春燕工作室为载体,聚集区院多部门力量,组建以涉未法治教育为主责“护航.雏燕”爱心守护队伍;建“雏燕教育基地”,在区院未成年人综合办案区内开设法治教育基地,基地突出检察办案的特色,以涉罪未成年人为重点对象,注重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以观看法治微电影、互动讲解、结业小测等形式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