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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2019年年会综述

 

1025日,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杭州召开来自高校、政法机关、律所的刑法学界专家及司法实务工作者7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世忠主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黄生林作开幕致辞,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服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有星,绍兴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陶建军及多名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参与讨论。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关于加强检校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本届年会由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承办。旨在通过此次检校深度合作,进一步整合多方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推动我省刑法学研究再上新台阶。本届年会共征文100余篇,并对《数据服务的财产属性与刑法保护》22篇优秀论文进行了表彰。会议立足理论前沿、依托司法实践,充分展示了全省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开幕致辞中,黄生林副检察长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踏上新征程,刑法学的繁荣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对此,黄生林副检察长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刑法学研究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关心当代问题、拓宽学术视野、加强平台建设四个方面着手。并号召全省刑法学者和刑事司法工作者共同参与,为推动刑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年会根据主题先后共分四组作了深入研讨,共有12位作者作主题发言并与参会代表进行互动交流,最后分别由点评人进行总结点评。

第一组发言以“网络时代的新型犯罪”为主题,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主持,浙江工业大学汪勇副教授担任点评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林胜超作了题为《新型支付方式侵财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他以浙江省2013年至2018年发生的侵财案件为调研对象,在梳理相关司法判例的基础上,结合实务观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诈骗罪的构成不以被害人具备处分意识为必要,但应包含由被害人的直接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情节;根据预设指令运行的机器不能被欺骗,因此不能成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诈骗;未授权的第三方快捷支付均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张怡铭作了题为《第三方支付领域侵财产》的主题发言。她指出,第三方支付案件的定性应当结合实行行为的特征,站在事中的角度,正向地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评价。她将此类案件分为线下、线上两类,针对前者,区分盗窃和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沟通交往;针对后者,从第三方支付账户中非法占用第三人财产的行为均应构成盗窃罪。而注册绑定型犯罪,因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发生了沟通交流,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江作了题为《流量劫持行为定性的教义学反思》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流量劫持行为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规制,不应区分对待“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从而将后者作为不正当竞争处理。他认为,劫持流量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造,一般应从危害计算机系统犯罪的视角进行规制。同时,为理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提供罪责刑相一致的定性结论,应对“非法控制”进行扩大解释,将非排他性的操纵行为包括在内。

点评人汪勇认为,三篇论文都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个案研究及类案总结,从不同的视角观点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汪勇指出,刑法与时代的变迁是相互交融的关系,在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要寻找到鼓励创新和惩治犯罪之间的平衡点。在新型犯罪领域,首先应当考虑通过技术手段以及制度化的前期管控解决问题,将刑法作为保障社会公正及整体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二组发言以“数字与刑法关联问题”为主题,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吴高庆主持,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汪红飞副教授担任点评人。

浙江大学高艳东作了《数据服务的财产属性与刑法保护路径》的主题发言。他指出,数据服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理应作为财产予以保护,这符合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方向。但因网络的虚拟化特征及侵权行为人的不特定性等原因,民法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需要刑法及时跟进加以保护。并进而提出,在立法路径上应当将数据服务统一纳入财产犯罪的保护范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程闯作了题为《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刑法保护路径》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数字货币并非属于虚拟财产,二者在技术原理、适用范围、商业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别;数字货币也不属于财物,更不属于财产性利益,其刑法属性应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他指出,双务性的网络服务合同决定了数字货币的民法属性,数字货币既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而是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谢晓锋作了题为《数字货币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之破解——以盗窃比特币为视角》的主题发言。谢晓峰认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比特币能否成为刑法所保护的对象,以及应当作为何种法益保护观点不一,这导致了实践中罪名适用不一致。他认为,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所保护的法益及量刑存在较大区别,比特币符合刑法上财物的特征,将盗窃比特币定为盗窃罪,更符合刑法解释,也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

点评人汪红飞认为,本组论文所论述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刑法上“财产”的范围界定问题,三篇文章分别通过规范性研究、科学化分析及实证研究展开,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针对三篇文章的观点,点评人认为,数据和数据服务是两个概念,如果行为人所侵害的服务指向的是行为比方说劳务的时候,按照通说不应当认为构成犯罪。但如果该服务指向的是应当支付的报酬,则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归结于一些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范畴。

第三组发言以“资金借贷刑法问题”为主题,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主持,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如程担任点评人。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谢治东作了题为《论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及路径选择》的主题发言。他认为通过刑事防控机制消除高利贷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合理性,并从四个方面论证了将发放高利贷行为进行入罪处理的理由。对于高利贷的刑事规制路径,他指出,高利贷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不应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鉴于高利贷的危害性,应当在刑法中增设“职业发放高利贷罪”,对扰乱金融秩序的职业放高利贷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何德辉作了题为《民间资金借贷引发的犯罪调查与研究》的主题发言。他从公诉实务角度出发,以集资类犯罪中最有代表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犯罪作为研究样本,结合当前金融改革转型和检察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背景展开了深入研究。针对民间资金引发犯罪的基本特征及集资类犯罪的惩治困境,何德辉给出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惩治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思路。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杜凯波作了题为《P2P刑事案件办理的“刑民同步”模式研究》的主题发言。他在对“刑民同步”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刑民同步”在实践中需解决的问题。他认为,“刑民同步”实施过程中,应当明确出借人的“被害人”地位,保证案件责任人偿还义务的终身性,防止案件责任人外逃和转移资产,借鉴与仿效破产清算程序,在查办关联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点评人谢如程认为,第一篇文章的观点比较务实,契合浙江司法实践,可操作性强;第二篇文章对集资类犯罪的概括全面,调查深入,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第三篇文章选题很有意义,但内容仅仅涉及定罪量刑及财产追缴同步,视野不够开阔。点评人还指出,处理普通经济类犯罪,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真正把刑事司法放到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上做好。

第四组发言以“‘套路贷’问题研究”为主题,由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振晓主持,浙江省公安厅法治总队执法指导支队政委叶新杭担任点评人。

杭州市临安区院夏立强作了题为《杭州地区“套路贷”等黑恶犯罪新动向及打处策略》的主题发言。他介绍了杭州地区“套路贷”案件的四个新动向,分析了新动向带来的办案难点,提出检察机关应当构建“大控方”的工作格局,坚持全面客观的评价观念,增强“有黑必有伞”的敏锐度,强化质效并重的工作机制,用更先进的检察理念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处力度。

慈溪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陆逸作了题为《关于侦办“网络套路贷”类型案件的几点思考》的主题发言。他结合具体案例,详细介绍了“网络套路贷”的运行模式,认为由于该类案件涉及民刑适用争议领域,缺乏判例指引,各级公安机关在遭遇相应案件后侦办难度较大。他指出,办理该类案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收集案件资金数据,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多罪名对案件性质进行综合评价,以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周立波作了题为《“套路贷”相关规范的内在联系与冲突》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可以从民法的角度来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套路贷”,从而解决“套路贷”罪与非罪的问题。具体而言,“套路贷”与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如果出现《民法总则》中违反意思自治的情形,比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就可能构成“套路贷”,进而可以通过犯罪构成要件判断其是否构罪;如果根本不存在民法上违反意思自治的情形,则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点评人叶新杭指出,第一篇文章聚焦杭州地区“套路贷”问题,有针对性地选取了一个地区的样本,论证严密、体系完整、数据详实;第二篇文章截取了“套路贷”中的一个类型以解剖的手法提出了办理案件中的难点;第三篇文章通过比较手法,着重梳理了不同位阶的规范之间的异同,讨论“套路贷”是否构罪的问题。叶新杭认为,“套路贷”作为新生事物,有不少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实务和理论之间的相互反哺对案件的规范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良芳作年会小结,对此次年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本次会议紧扣主题、贴近现实,发言人发言紧扣要求,观点鲜明,对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均有借鉴意义。今后要继续发扬本次办会的成功经验,年会的开展要有真问题、真研究、真激励,推动我省刑事法治研究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