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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两长”同庭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9-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15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浔区法院院长沈舟平担任审判长,南浔区检察院检察长毕琳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这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一对亲兄弟,两兄弟都以开船为生。2018年4月21日,李某根携妻驾驶机动水泥船,在南浔辖区湖嘉申复线双林段水域内(禁渔区),采用电拖网方式进行非法电力捕鱼,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夫妻二人随即弃船逃跑,现场查获非法鱼获物黄颡鱼、花骨鱼等鱼虾共计16余斤。哥哥被抓后,弟弟李某发并没有引以为戒,同年9月30日,李某发携妻以同样的方式在湖嘉申复线一水域内(禁渔区)非法捕获黄颡鱼、花骨鱼等鱼虾共计40余斤,且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夫妻二人同样弃船逃跑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发夫妻和李某根夫妻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他们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式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水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李某发夫妻和李某根夫妻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南浔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某发夫妻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825元,共同承担修复渔业生态资源损害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5000元;请求判令李某根夫妻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261元,共同承担修复渔业生态资源损害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4000元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陈某娣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被告人李某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张某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且南浔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