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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载童行 • 检校共说】第二期 | 聚焦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
时间:2021-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 例

2019年8月14日20时许,未成年人小谢和小顾因为打篮球发生了口角继而约架,小谢随即纠集了4名同班同学,小顾也纠集了2名同班同学、2名学弟以及2名有前科劣迹的成年社会闲散人员,双方共12人在南浔区某镇某超市C区地下停车场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斗殴,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

 

 

未成年人罪错分级

——将前沿理论运用进办案实践

 

 

沈勐儿

南浔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

 

 

这个聚众斗殴案件的办理进程很快,依法审查后,我果断地作出了处理决定:1.小谢一方共5人,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规定,属于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随即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小顾一方7人,2名成年人提起公诉、小顾作出起诉决定、2名同班同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还有2名学弟因为不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办完了,可当时我的心里却总有一种困惑:明明是实行了同样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涉案人员会出现截然相反的被处理结果?这样一个看似准确的处理决定,能否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答案是否定的。于是,我们和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的成员刘悦、刘金晓、丁明洋等以这个案件为切入点,一起探讨、研究,拟定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四个分级,并形成了从检察先议到罪错分级到保护处分这样一系列的理论研究成果,给检察办案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支撑,极大强化了我们的办案信心。于是,在这个聚众斗殴案件中,我们一起将10个涉案的未成年人按照我们的研究进行了分级,并根据每一级的行为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训诫、强制法治教育、参与公益服务等教育矫治措施,来开展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最后,他们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行为改变,有的回归了学校,有的实现就业。这个时候,我才感觉这个案件被真正办结了。

 

 

基于案件的成功办理,我们的研究成果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两次获得浙江省未成年人司法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人民检察》、《未成年人检察》、《青少年犯罪问题》等刊物进行了刊载,一个课题被评为最高检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并于今年顺利结项。

 

 

 

 

未成年人罪错分级

——从理论到司法实践的突破

 

 

刘 悦

姚建龙教授学术团队工作室成员

 

 

我的导师姚建龙是我国少年司法领域首屈一指的专家,多年来一直深耕这一领域。一直以来,他倡导应当在我国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并且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级和干预,他的思路在《未成年人罪错“四分说”的考量与立场》一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及论述。作为一名法学家,理论到实践有着巨大的鸿沟,尤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将他的理论运用于实践,对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科学分级和干预成为老师一直想付诸实践的工作。由此,他成立了“姚建龙学术团队工作室”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合作,探索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与运用。

 

 

 

基层检察院工作非常繁忙,未检部门的检察官除了正常办理案件外,还有大量诸如讲法治课、走访学校等案外工作,我们的合作也属于他们的案外工作之一。作为一名曾经在境外基金会工作5年的员工,深知基层工作艰难和不易,同时也产生有一丝担忧,担忧罪错分级的合作难以真正付诸实践。但很快,南浔检察院的检察官就打消了我的顾虑。到达南浔的当天我们就坐下来商谈未成年罪错行为分级这一论文的构思,一周之内论文初稿完成,此后反复对论文内容的推敲、讨论,对文字内容的反复打磨,直至最终成稿,检察官们对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制度的充分参与和设计,让罪错分级干预的理论真正得以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尽管成稿的文章还不够完美,尽管依据文章内容作出未成年案件的处理还相对粗糙,但从理论到实践,这已经是突破性的一步。

 

 

 

专家点评

 

 

 

未成年人罪错分级

——重视检察机关在体系性构建中的作用

王 亮

浙江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共鸣,成为了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对这些孩子该如何做到“提前干预,以教代罚”,避免“一罚了之、一放了之”的困境,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要求“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保护处分制度”,南浔区检察院抓住机遇,顺势而为,顺势有为,打造检校合作教授工作室模式,将姚建龙教授团队的理论研究运用到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制度构建的先行者,成为各地检察机关实践探索学习的样板。 

 

 

 

我认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两法,强化体系性构建,牢固系统性思维。首先,深耕细作未成年人检察刑事案件,规范落实涉未特别程序和特殊制度,重点推动提高社会调查的比例和质量,健全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格甄别机制,促进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精准处遇和个性化帮教。其次,持续探索未检融合式监督模式,加强涉未案件背后问题成因分析,坚持督导而不替代,通过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实现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最后,充分认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检察机关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两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新任务,主动落实司法保护责任,把司法保护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提贡献未检力量。

 

 

 

接下来,希望南浔区检察院依托“姚建龙工作室”理论研究基础,以贯彻落实两法为契机,以精细化办案为基础,以加快推进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抓手,以深化未检领域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努力打造好“智童”涉未监督治理平台,助力涉未社会综合治理,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护。